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反馈的违法线索,博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2023年2月13 日,博兴县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5篇广告文章中含有“在家坐享无限升值空间”、“8分钟车程抵达博兴县体育中心”等,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语,且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烧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26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某烧鸡店采购的豇豆和茄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豇豆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项目和茄子的噻虫嗪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共计7082.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贵农美盛牌金麦能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13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民县某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贵农美盛牌金麦能复合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遂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贵农美盛牌金麦能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贵农美盛牌金麦能复合肥料100袋,并处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实验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学费的行为案
2022年8月17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某实验学校进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时,通过其收费票据发现该校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学费的行为。经审计,当事人自2021-2023学年度共计多收取学费164.2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179.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沾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4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信宜市市场监管局邮寄来的一份《检验报告》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生产的81包阿胶蜜枣(果脯类),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某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案
在2022年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某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销售的3批次钢筋进行了抽样,经检验3批产品均不合格。该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共计4.9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